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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中芯建筑装饰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太牵强

时间:2023-02-07    点击: 次    来源:法询网    作者:郑义 - 小 + 大

专家说法:中芯建筑装饰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太牵强
   特约记者 郑义
    杨国文在2008年任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局长,2012年7月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兼任集宁区区委书记,任上落马。杨国文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利用职权聚敛不义之财,涉案总金额达1.5亿余元。通辽市中级法院2018年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国文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但判决书里的110位行贿人之一姜某阳一直在喊冤。2021年7月,内蒙古霍林郭勒市法院判姜某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姜某阳上诉后,于同年11月被内蒙古通辽市中级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姜某阳的律师吴敬告诉澎湃新闻,姜某阳已于近日向通辽市中院寄出材料,提出再审申请。
内蒙局长女儿议定装修工程外包索要20%好处费,远赴北京找到装修公司合作
    2010年春节期间,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时任局长杨国文的女儿杨某华得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系统培训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即将完工,为了获得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财政系统培训中心装修工程,其和父亲杨国文商量,由杨某华找人做该项目的装修工程,杨国文在项目中标等事上提供帮助,之后杨某华找到其母亲张某芳的干儿子王某乐,由王某乐在北京找人施工,并商定索要工程总价款的 20%作为好处费。
    2010年五六月份,王某乐找到北京磐石瀚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现为中芯公司)法人姜某阳承揽凉城县财政系统培训中心装修分包工程,姜某阳同意了王某乐提出的好处费的要求,中标之后跟姜某阳索要10-20%的业务提成。
   2010年8月17日,磐石公司收到了凉城县光源建筑公司华鼎分公司的200万元分包款后进场施工。完成了200多万元工程的时候,凉城县财政局突然说光源建筑老板并不是总包,要求重新招标,这样导致磐石公司200万元工程款不合理,肯定会被要回,姜某阳觉得必须要中标,所以磐石公司于2010 年 9 月 18 日以接近成本的超低价格中标该装修工程,2011年8月工程结束。
    该项目磐石公司中标价是1615万元,该项目是1.8万平米的酒店,而且含主材、花灯、淋浴等主材辅材,1000元/平米,就算做家装、办公室都很难做下来,更何况酒店,酒店一般造价都很高。 
    姜某阳称,在工程项目中她疑似见过杨国文二次。一次姜某阳带着设计师在凉城县政府会议室展示效果图,当场有一屋人,但没人介绍杨国文,她也不认识,只是展示后就离开了。第二次是她应凉城县财政局长刘某平的要求,去上级单位即乌兰察布市财政局长办公室催要工程款,杨国文问她要干什么,她说:刘某平让我来催款,因为我快工程结束了,你能不能给我钱,不给我钱我就停工了,杨国文就破口大骂让我滚出去,我说如果不给我钱,我只能让工人到这儿来。之后她就离开了。
被骚扰恐吓网暴后被迫分批付好处费,含泪干完工程

    姜某阳称因为项目是低价中标,项目有招标、中标、合同、结算,并且有合法证照的审计公司审计的。结算报价为2440.6274万元,审定金额1849.8074万元,核减金额达590.82万元。且这个项目施工周期有一年左右,正常的合同周期只有六七个月,为什么干那么长时间?因为凉城县财政局在项目应该结束的时候,一个两千万工程才给付了680万元,工程款严重滞后,导致工程严重滞后、工人误工费不计其数,所以她尽最大能力节省,这个项目依然亏了300万元,2010年对于一个小姑娘的姜某阳来说,真是要了命的数额。


    2011年1月百度贴吧出现的帖子,姜某阳手机号被如此公布

    而王某乐中标之后就开始跟姜某阳要10-20%的好处费,本来就亏了的姜某阳当时觉得王某乐疯了,她在北京没有见过一个项目给10%-20%的,当然不同意。后来就遇到了各种麻烦:有人在网上散布各种谣言,一拨一拨的黑社会人员跟踪、打电话、上门骚扰,还曾经把她绑架到怀柔山里就走了。更有甚者,她的一个好友也被他们把照片发到网上,最后导致他和老婆离婚。


    从2010年春节前后姜某阳就报警多次,派出所也做过笔录,也给她调取了网暴记录是在哪里发的,但是他们说发网暴信息的人反侦查能力很强,都是在麦当劳、肯德基、咖啡厅这种地方。她也一直在催调查的结果,后来因为没有明确的结果,就没催了。
    工程都快结束了才给30%多的工程款,怎么可能有钱给王某乐啊?无奈之下姜某阳挪用公司其它项目款和借款。在2010 年 9 月至 2011年5月,姜某阳7次支付给王某乐的账户共217万元。由于王某乐和姜某阳说后期都是借,姜某阳给王的汇款凭证上标注的也是“借款给王某乐”。
    姜某阳就特别艰难地把项目做完了。


该QQ还有大量姜某阳图片,发布日期不一

    姜某阳称,2011年前后,她和丈夫突然接到大量的陌生来电,大多是问她“包养”或“一夜情”的价格,给她打电话的人也都能叫出她的真实姓名。进一步询问,她才得知有人注册了QQ号,并将昵称命名为“姜某阳”,头像为她真实的生活照,个性签名写道:“我是姜某阳,求包养,有需要的联系我。135……186……,我给情人生了一个孩子,我老公不知道”。姜某阳说,所留电话正是她和她丈夫的手机号。此外,该账号还发布多个照片,内容污秽不堪。

    2012年报警记录反映姜某阳遇到4人拦截恐吓。

    直到2014年仍有人在网上发布一些非法信息诽谤姜某阳,差点造成他们夫妻离婚。


    而姜某阳也因此极度焦虑,多年来一直在北京多家医院精神科就诊治疗,北医六院专家给出的结果是重度抑郁。
怀孕被留置时流产,孕期受审被判实刑
    2018年4月23日,内蒙自治区某机构领导给姜某阳打电话,说她涉嫌行贿杨国文。杨国文是谁?她根本不知道,后来领导说他是乌兰察布的,她才想到这个项目是归乌兰察布管的,可是她不认识杨国文,她还特意从网上下载了这个人的照片,盯着看了很久都觉得没有见过杨国文,也可能在公共场合见过他,但姜某阳说她绝对没有在私下里给杨国文打过一次电话、发过一次短信,也没有和他一起喝过一口水,更没有商量过任何事情。
    2018年12月17日,姜某阳被霍林郭勒市留置。2019年1月10日被解除留置。2020年5月29日被霍林郭勒市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5月28日被霍林郭勒市法院监视居住。
    姜某阳称:他们审了她前后十多次,她那时候已经怀孕,要求做孕检,但他们没有给她做,她在留置期间流产了。她觉得在那儿遭受了非人的待遇,她希望尽快出去,怕死在那里没有机会出来给自己伸冤,所以她只好接受了他们的说法。
2021年7月,内蒙古霍林郭勒市法院判姜某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姜某阳上诉后,于同年11月被内蒙古通辽市中级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该判决书值得疑惑的是,姜某阳提供了为证实姜某阳在2010-2014年期间王某乐为逼迫姜某阳支付高额的提成款,使用网络暴力、胁迫等手段,给她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相关材料。她除了提供了心理咨询证明和公证书外,还有黄某和虞某某当庭作证叙述姜某阳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网暴、骚扰、恐吓的事情,并提供了二人作证的视频,对此证据法院竟无视,只说“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姜某阳受到了王某乐的胁迫,并且即使王某乐使用此类非法手段催要事先未约定好的费用,也不构成索贿,并不影响姜某阳单位行贿罪的构成。”


    另一个疑惑是,张某的证言证据显示其汇丰银行内有王某乐给其打入的共计300万元,是姜某阳和陈海永通过王某乐给杨国文、杨某华和张某的工程装修项目好处费。王某乐收到姜某阳217万元,自己分得14.7万元,怎么又给了张某300万元呢?
    姜某阳于2021年5月19日再次怀孕,审理期间她向法院提交过B超,还给法官和书记员以及检察院都打电话多次说过怀孕的事情,并确认了他们收到B超的事。可是一审判决,姜某阳仍被判实刑。
    令人费解的是获得这217万元好处费的杨某华、王某乐、张某、张某芳等人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理。
法学专家:定性和事实不符,判决枉顾事实真相
    日前,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几位法学专家对此案件进行了论证,认为该案被判单位行贿罪不妥,也判的太重。
    一是本案判决书前后矛盾,一审二审枉顾事实,甚至证据、定性都是抄的公诉书,本案的法院没有依法判决,定性和判决都存在着错误,当事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公诉书一开始叙述的是王某乐“索要”“好处费”,但是,突然笔锋一转: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中芯建筑装饰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姜某阳系中芯建筑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贿217万元,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而一审法院的判决与检察机关的指控一模一样,一字都不改,到二审法院又照抄一遍。所以,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一审、二审法院,都枉顾案件事实真相,错误定性。
    中芯建筑装饰本身就是受害者,王某乐和杨国文的女儿杨某华、女婿张某可能是共犯。这个案子从定性、到事实认定都是错误的。该案可能属于贪污案件。
    二是中芯建筑装饰公司和姜某阳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完全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因为开始干的时候不是从财政局拿的项目,是从另外一个公司拿的项目,只是后来政策原因而招投标且是低价中标,况且还亏损了。王某乐并不是公职人员,给他的钱就是信息费、咨询费,只是没有书面合同,这只是财务违规问题,但没有行贿的意思,至于王某乐拿到钱以后给谁了,姜某阳不清楚。如果说取得不当利益,中芯公司是亏了钱的,而王某乐是白白拿了217万元,所以行贿的主体可能是王某乐。在该案中,谋取以及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是杨某华、张某、王某乐等人。
    三是中芯建筑装饰公司没有行贿的故意,也没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给予其以回扣、手续费。项目是王某乐找到中芯承包这个工程,王某乐负责拿项目,中芯公司负责施工。中芯公司与王某乐是正常的商业合作关系,给王某乐好处费是商业上的合作,王某乐给谁跟中芯公司没有关系,姜某阳也没有让王某乐给谁。王某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敲诈、收钱、分钱也是王某乐做的事情,如果说行贿,主体是王某乐。
    四是该案违反人道主义,没有体现习主席说的要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姜某阳不是主动行贿拿到这样的项目,而是杨某华做了一个局把她陷进去了,姜某阳是受害者,整个项目王某乐要20%,在亏损的情况下,姜某阳被逼着给了11%点多,其实姜某阳是受害者。另外,其家庭有几个亲属重病,本人又患重度抑郁,目前还在哺乳期,三个孩子都很小,案发时间已经十几年了,工程质量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这种情况下没有判缓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本应判处缓刑而没有判处缓刑,对于哺乳期的妇女收监,将造成恶劣的社会效果,第一,将引起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质疑。第二,将对民营企业的经商环境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第三,违反了人民司法的本质,人民司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本案正好相反。 

   【编后语】法治的目的是惩恶扬善。在这起案件里,恶的有杨国文一家及王某乐等人,他们凭借权力,啥都没干拿走了200多万元!中芯建筑装饰公司实控人姜某阳不是罪人,凭借自己劳动挣钱,何错之有?离京远赴内蒙干了那么久还亏钱!况且在被恐吓、污蔑等手段之下被逼分批给了217万。还有一笔转账仅仅5万元,这是无奈之下筹钱给的呀!谁说她不是受害者!

    姜某阳在怀孕中被判实刑,而王某乐等几个在其中谋划操作、谋取不当利益的人员却没有被追究责任,这样的判决还有人性吗?中国的法律不是讲究法、理、情么?


     姜某阳儿子在2022年2月11日出生,目前还在哺乳期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02月06日下午法院刚刚给姜某阳电话,要求她在2023年02月09日前主动到霍林郭勒法院办理收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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